总值班: 189-5622-0866

总院: 0562-2898175

长江路院区: 0562-2871885

南山院区: 0562-2168888

【图解纪法】滥用职权罪

发布日期:2023-03-03 16:50:55 浏览次数:942
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 

  

      四川省犍为县某国有建设投资公司原总经理胡某在2015年从县直部门调整到企业任职后,内心失衡、贪欲作祟,逐渐被“糖衣炮弹”侵蚀,与商人老板勾肩搭背,将手中的权力变成了为“围猎”者谋取利益的工具。

  2020年3月,胡某利用职务便利,同意老板连某、黄某假借重点项目名义,以明显低于市场执行价的标准,从建投公司下属企业按35元每吨的价格购买砂砾石55万吨、鹅卵石25万吨,用于对外销售牟利。经认定,此行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40余万元。

  不仅如此,胡某还利用职务便利,与招标代理机构、商人老板等操纵项目招投标,收受商人老板好处。经查,2015年至2021年,胡某在项目承揽、招投标、资金拨付等方面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,收受13名商人老板财物共计370余万元。

  2022年5月,胡某被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。2022年10月,胡某因犯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,并处罚金60万元。


  纪法依据

  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、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,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 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,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:

  (一)滥用职权,危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、法人、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;

  ……

 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、企业的工作人员,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,造成国有公司、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